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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论统一战线(四)

作者: 来源: 阅读次数: 日期:2010-11-08

正确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

  要重视宗教问题,加强宗教工作

  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一定阶段的历史现象,有其发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宗教信仰,宗教感情,以及同这种信仰和感情相适应的宗教仪式和宗教组织,都是社会的历史的产物。恩格斯指出: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的形式。

  我国是一个有多种宗教的国家,宗教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目前,我国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全国宗教教职人员约34万人,各宗教有活动场所11万余座,全国信仰宗教的约有1亿人,尽管在全国总人口中所占比例不大,但绝对数并不小。我国宗教具有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长期性和复杂性。这五个基本特征是我们党制定宗教政策的基本依据。在旧中国,在长期封建社会和一百多年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我国各种宗教都曾经被统治阶级控制和利用,起过重大的消极作用。新中国成立后,经过社会经济制度的深刻改造和宗教制度的重大改革,我国宗教的状况已经起了根本的变化,宗教问题上的矛盾已经主要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宗教仍有比较广泛的群众基础,宗教问题常常涉及千百万群众并且同民族问题交织在一起。从某种意义上讲,正确对待宗教问题就是正确对待群众的问题。我们在宗教问题上能否处理得当,维护广大信教群众的切身利益,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民族团结、祖国统一和世界和平,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

  邓小平非常重视宗教问题,曾有过不少重要论述和指导。1950年,在邓小平主持下,中共中央西南局根据党中央的指示和西藏的具体情况,提出了和平解决西藏问题的十条政策,其中在宗教问题上规定:实行宗教自由,保护喇嘛寺庙,尊重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此后,邓小平在谈到正确处理西南少数民族问题时又强调,由于“执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尊重藏民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不住喇嘛寺等,这样就赢得了藏族同胞的信任”(《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162页)。进入新时期以后,邓小平充分肯定“各民族的不同宗教的爱国人士有了很大的进步”(《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86页)。1981年,邓小平主持制定了《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对正确处理宗教问题作了明确阐述:要继续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并不要求宗教信徒放弃他们的宗教信仰,只是要求他们不得进行反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宣传,要求宗教不得干预政治和干预教育。1982年,根据邓小平关于宗教问题的指导思想,中共中央书记处专门研究了宗教问题,制定了《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在这一文件精神指引下,党和政府有关部门拨乱反正,落实政策,做了大量工作,使党的宗教工作走上正轨。1991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又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重申了党的宗教政策,提出了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等问题,对指导新形势下的宗教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邓小平关于宗教问题的重要指示以及在他指导下制定的有关政策,成为新时期宗教工作的基本指导方针。

  在人类历史上,宗教终究是要消亡的,随着生产力的发展,随着人们对自然界规律和自身命运的认识与把握,宗教观念会减少并最终消失。但这是一个很长的历史过程,需要经济文化发展到相当的水平。在我国社会主义时期,随着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的消灭,宗教存在的阶级根源已经基本消失,但宗教存在的自然根源、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仍然存在,因而宗教在一部分人中的影响也就不可避免地还会长期存在。对于社会主义条件下宗教问题的长期性,必须有足够的清醒的认识。

  江泽民强调指出:民族、宗教无小事。宗教问题是重大的问题,也是复杂、敏感的问题。正确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的一个重要课题,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内容。这就要求我们,对宗教问题,一定要采取如列宁所指出的“特别慎重”、“十分严谨”和“周密考虑”的态度。夸大问题的严重性和复杂性,张惶失措,是不对的;忽视实际问题的存在和复杂性,掉以轻心,听之任之,也是不对的。

  在现阶段,我国宗教方面的矛盾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但在一定条件和一定情况下也可能出现对抗性的问题。对于人民内部矛盾,只能用耐心说服、改进工作的办法来解决。对一些人借口宗教问题挑拨事端,制造动乱,进行民族分裂活动,我们也不能丧失警惕,必须严肃对待,果断处理。事实证明,识别和处理这类问题,必须坚持四个维护: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任何人以任何理由,践踏法律尊严,损害人民利益,破坏民族团结,分裂祖国统一,都是不能允许的,都必须坚决制止。

  今后一个时期的宗教工作,主要是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在1993年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关于宗教工作的三句话:一是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二是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三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是我们党对今后宗教工作指导方针的科学概括。

  全面正确地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几十年来,我们党在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宗教政策。特别是1982年中共中央系统地总结了建国以来在宗教问题上正反两个方面的历史经验,制定了《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这一重要文献,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理论同中国宗教的实际相结合的典范,是社会主义时期处理宗教问题的纲领性文件,也是邓小平新时期统一战线理论的一个重要内容。

  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和国家对宗教问题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每个公民都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也不应采取变相的方法施加压力。在我国,不论信教的公民还是不信教的公民,在政治上都是平等的,都享有宪法赋予的平等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之间,信仰不同宗教和不同教派的群众之间,都要彼此尊重,相互团结。在多数群众不信教的地方要注意尊重和保护少数信教群众的权利,在多数群众信教的地方要注意尊重和保护少数不信教群众的权利。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绝不能被用来推行某种宗教,也绝不能被用来禁止某种宗教,只要它是正常的宗教信仰和宗教活动。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反对不正常的宗教活动。按照政教分离的原则,无论哪一种宗教都没有超越国家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都不允许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都不能以任何借口反对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的安全。

  我们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处理一切宗教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要使全体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联合起来,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这个共同目标上来。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在思想信仰上的差异是次要的,而在政治上、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我们共产党人是无神论者,应当坚持不懈地主张无神论,但我们同时应当懂得,对待人们的思想问题,对待精神世界的问题,包括对待宗教信仰问题,用简单的强制的方法去处理,不但不会收效,而且非常有害。因此,只有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才能正确处理宗教徒与国家之间、宗教徒与非宗教徒之间以及不同宗教或教派的教徒之间的关系。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是我们党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所制定的、真正符合人民利益的唯一正确的宗教政策,而不是什么策略和权宜之计。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必须坚持和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这一基本政策,保持宗教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实现了对宗教工作指导思想上的拨乱反正,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得到全面贯彻落实,调动了各民族广大宗教教徒和爱国宗教界人士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但是,宗教活动中也出现一些不正常的现象,有的地方出现宗教狂热,甚至用行政手段发展宗教。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国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破坏活动,扶植地下势力建立非法组织同爱国宗教团体争夺领导权的情况相当突出。

  1980年8月26日,邓小平在与班禅谈到宗教问题时就明确指出:“对于宗教,不能用行政命令办法,但宗教方面也不能搞狂热,否则同社会主义、同人民的利益相违背。”1982年中共中央在《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中,对不正常的宗教活动作出了必要的限制规定。1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就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作了具体规定。此后中央和地方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有效地保障了信教群众的正常的宗教信仰和宗教活动,依法打击了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保持了我国宗教方面的总体稳定。

  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指政府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政府依法保护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和宗教活动制造混乱、违法犯罪,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为了使宗教活动纳入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不是去干预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团体的内部事务。

  宗教信仰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干涉。但是,宗教活动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内进行。公民在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统一、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社会、集体的利益,妨碍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得利用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司法、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不得强迫任何人特别是18岁以下少年儿童入教、出家和到寺庙学经;不得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这就是说,宗教信仰自由和进行宗教活动,只有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那种认为既然是宗教信仰自由,进行宗教活动就可以不受任何约束,显然是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曲解。

  在我国,个人信或不信宗教,完全由公民个人自由选择,国家、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宗教界人士都不得强制干预。在公民个人信仰和政教分离的范围内,可以讲宗教对于国家来说是个人私事。超出这个范围,宗教就不仅仅是个人信仰问题,它也是对国家和社会的安危治乱有重大影响的社会政治问题。宗教是具有社会组织(教会)、社会设施(教堂)、群众性社会活动(宗教活动)的社会实体,对广大信教群众的思想意识能产生强烈的影响。在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宗教还有民族性,宗教问题和民族问题交织在一起。在当今世界上,宗教问题成了政治斗争的一个热点,国外宗教势力也极力对我国进行宗教渗透,以此作为“西化”、“分化”我国的手段。因此,党和国家必须对宗教事务进行适当的管理和引导。

  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这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不但不矛盾,而且正是为了更好地贯彻这一政策,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对正常的宗教活动加以保护,对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加以限制和打击,这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不能把它们对立起来。不要一讲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就对宗教活动采取不负责任、放任自流的态度,甚至对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活动也视而不见;也不要一讲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就不分是正常宗教活动还是非法活动,一概加以限制。

  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方针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我们不干涉别国的宗教事务,也不允许别国干涉中国的宗教事务,我们在独立自主、平等友好、互相尊重的基础上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国宗教界的友好往来。我国各宗教必须坚持走“三自”(自传、自治、自养)爱国道路和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方针,这是我们总结长期历史经验得出的结论。

  新中国成立后,在党的方针政策指引下,经过社会经济制度的深刻改造和宗教制度的重大改革,我国宗教状况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清除了教会中的帝国主义势力,使天主教和基督教走上了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道路;废除了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使佛教、道教和伊斯兰教摆脱了反动阶级的控制和利用。这些变化使我国宗教成为中国教徒自办的宗教事业。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爱国宗教界团结广大信教群众,投身于社会主义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还应该看到,境外敌对势力一直把利用宗教进行渗透作为它们“西化”、“分化”中国的重要手段。近几年来,这种渗透和破坏活动明显增加,已成为一些地方的一种不安定因素。因此,我们既要支持宗教界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方针,发展同各国宗教界的友好往来,为改革开放服务,为维护世界和平作出贡献;又要对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保持高度警惕,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和抵制。香港、澳门、台湾的宗教组织同内地相应的宗教团体和组织的关系,应遵照“一国两制”的原则,互不隶属、互不干涉和互相尊重。

  巩固和扩大党同爱国宗教界的统一战线

  党同各民族爱国宗教界的统一战线,是新时期统一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之所以要同爱国宗教界建立统一战线,就是为了更好地团结广大信教群众,并促使全体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联合起来,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而共同奋斗。宗教界人士同信教群众在精神上有密切的联系,争取了他们对团结信教群众有直接的影响。一些少数民族受宗教影响较深,通过这些民族的宗教界人士团结信教群众,对维护祖国统一,促进社会安定和民族团结,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们党与爱国宗教界的统一战线是政治上的联盟。有人认为,我们是马克思主义的无神论者,宗教徒是有神论者,有神论者与无神论者是完全对立的。这种看法是肤浅的,也是错误的。在世界观上,马克思主义同任何有神论都有根本的区别,但是在政治行动上,马克思主义者和爱国宗教信徒完全可以而且必须结成统一战线。如果把有神论和无神论的区别,简单地引伸为人与人之间的对立关系,信教与不信教群众之间的对立关系,就可能导致大的乱子。我国的无神论者和宗教信仰者在政治上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在思想信仰上的差异是次要的,要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

  应当看到,我国绝大多数宗教界人士和宗教信徒都是爱国的,对于共产党领导的人民革命事业是同情和支持的。他们与全国人民一道参加反对帝国主义的斗争,参加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爱国的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积极协助党和政府贯彻宗教政策,在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加强对外友好往来等方面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尽管在某些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但从总体来看,我国宗教界是能够与共产党风雨风舟、团结合作的。

  尽快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上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又有较高宗教学识的年轻宗教教职人员队伍,是非常重要、十分迫切的任务。这关系到我国宗教组织的将来面貌,也关系到我们党同宗教界的长期合作。对这方面的工作必须重视起来,要下大力量去做,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去做,要坚持不懈地去做。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宗教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曾经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中存在,适应过不同的社会制度。正如马克思所说:“随着每一次社会制度的巨大变革,人们的观点和观念也发生变革,这就是说,人们的宗教观念也要发生变革”。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将长期存在。既然还将长期存在,那就必然会有一个在既定历史条件下,宗教同社会主义制度如何相处的问题。如果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不相协调、不相适应,就会发生冲突,既不利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也不利于宗教自身的进步。

  江泽民在1993年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明确提出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重要任务。他指出,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也好,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也好,目的都是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种适应,并不要求宗教信徒放弃有神论的思想和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在政治上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同时,要改革不适应社会主义社会的宗教制度和神学思想,利用宗教教义、宗教教规和宗教道德中的某些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服务。就是说,一方面要逐步去掉不利于社会主义制度、不利于现代化建设、不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东西,另一方面要发扬宗教中的好传统,为社会主义多做好事。

  提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国家、社会同宗教两方面的共同需要。国家、社会需要把包括宗教在内的一切社会力量引导到国家所确定的社会发展目标上来,而宗教也只有适应社会的需要才能存在。从国家和政府来说,要承认宗教在自身发展过程中,对社会有过进步的作用,对人类思想文化有过积极的贡献,并已成为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我国各大宗教教义中的许多内容,比如在伦理道德方面的一些要求,与现时代社会发展的趋势、与我们所提倡的精神文明是一致的。对这些有益于社会、有益于人民的内容,要加以挖掘,加以整理,加以强调,使之转化成为积极的因素。从宗教信徒来说,首先要做个好公民,然后才是好教徒。宗教团体也一样,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团体,然后才是宗教的团体。要爱国守法,为社会主义建设出力,要服从政府的管理,在自愿的基础上抛弃宗教教义教规中同社会主义社会不相适应的部分。

  解放以后,我国进行的宗教制度改革,在天主教、基督教方面摆脱了帝国主义的操纵和控制,实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在佛教、道教和伊斯兰教方面废除了封建剥削和压迫制度,是完全必要和正确的,使我国宗教界迈出了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重要一步。我们要引导宗教界发扬光荣传统,继续前进,而不能倒退。应该相信,我们共产党人有办法、有能力,引导爱国宗教团体和广大宗教信徒把爱国与爱教结合起来,把宗教活动纳入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做到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作为共产党人,我们要加强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宣传和教育,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对宗教问题进行科学研究。要向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青少年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世界观(包括无神论)的教育,这同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并不矛盾。当然,也要注意在宣传无神论时,不要违背宗教政策,不要刺激宗教信徒的感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