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99威尼斯督查督办工作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督查督办工作,推动学院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和上级交办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党委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院督查督办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分级负责,协同办理。建立在党委和行政班子领导下,分管校领导主抓,牵头单位负责落实,相关单位协同办理的工作机制。校领导为其分管工作督查督办的第一责任人。
(二)着眼全局,突出重点。服务学院发展大局,紧紧围绕学院中心工作开展督查督办,着力抓好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既兼顾全局,又突出重点。
(三)明确时限,务求实效。以抓落实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准确把握督查督办工作要求,及时客观反映情况问题,不虚报、不瞒报,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四)统筹整合,齐抓共管。从全局出发考虑和处理问题,明确各督查督办主体的职能定位,加强各督查督办主体的协作配合,充分发挥各督查督办主体的积极作用,整合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形成联系紧密、运转协调、优势互补的工作格局。
第二条 学院督查部门督查督办的工作范围主要包括:
(一)上级主管部门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批示、交办、转办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学院年度工作要点的完成落实情况。
(三)学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书记办公会等会议决议、决定及重要工作部署的完成落实情况。
(四)学院主要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的完成落实情况及其他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第三条 督查督办的基本形式为定期督查、专项督查和联合督查。
(一)定期督查主要针对学院年度重点工作的完成情况,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
(二)专项督查主要针对上级或学院明确要求限期完成的重要专项工作,以及各种会议决议、决定和领导批示、交办的工作,视任务要求不定期进行。
(三)联合督查主要针对影响重大、涉及面广、持续时间长的综合性工作任务,从相关职能部门抽调人员组成临时督查小组,不定期进行。
第四条 学院督查督办工作基本程序如下:
(一)立项登记:对于确需立项督查的事项,督查部门在与相关单位沟通协调后,根据工作职责分工、督查工作要求和一事一项的原则,提出立项意见、进行立项登记。对于涉及部门较多的重大事项或综合性事项,督查部门提出立项意见后,报请学院主管领导审定后正式立项。立项登记内容包括立项编号、交办时间、承办单位(主办单位、协办单位)、督办事项、办理时限和工作要求等。
(二)督办通知:对立项登记的事项,督查部门向承办单位发出督查督办通知单。对各种会议已明确承办单位和办结时限的事项以及领导批示和交办的事项等无需立项登记的事项,督查部门一般通过电话通知或口头督办,不再另发通知。
(三)督查催办:承办单位收到督查督办通知单或相关督办任务后,应按照要求认真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在规定时限内反馈至督查部门。督查部门应与承办单位加强联系,及时了解督查事项办理的进展情况,根据需要可通过召开专题工作会议、个别访谈、实地调查等方式,发现、反映和协调解决办理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对未按时完成的督办工作通过约见、邮件、电话等方式及时进行催办。
(四)办结审核:督查部门对承办单位报送的办理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凡是应办理而未办理或未办理好的,责成承办单位限期办理并报告落实情况。
(五)立卷归档:督查事项办结后,督查部门要及时将有关材料按文书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五条 督办事项有时限要求的,承办单位须按规定时限办理完毕。对办理周期较长的督查督办事项,承办单位应定期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向督查部门反馈工作进展情况。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按要求办结的,承办单位须及时与具体工作的分管校领导请示,并将相关情况向督查部门反馈。
第六条 学院将各单位督查任务落实办理情况列入二级单位年度考核指标体系,并将督查工作不作为的干部和教职工相关情况分别反馈给组织部和人事处,作为其个人年度考核的参考依据。对列入督查督办事项的工作,承办单位无正当理由经催办仍不能按时、按要求完成的,或对交办的督查督办事项敷衍推诿的,或反馈的信息及办理情况严重失实、弄虚作假,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学院还将依据学院规定和法律法规追究承办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