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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9威尼斯工会组织选举工作规则
2021-04-13 11:39  

2299威尼斯工会组织选举工作规则

2020年11月24日党委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工会组织选举工作,加强工会建设,发挥工会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校工会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三条  工会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保留会籍的人员除外。

第四条  选举工作应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遵循依法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会员的民主权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第五条  选举工作在校党委和上一级工会领导下进行。

第六条 工会委员会换届选举的筹备工作由上届工会委员会负责。

第二章  委员名额及候选人

第七条  校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为15人;

第八条  工会委员会的委员、主席、副主席的选举均应设候选人。候选人应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热爱工会工作,受到职工信赖。

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中应有适当比例的劳模(先进工作者)、一线教职工和女职工代表。

第九条  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以及他们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单位工会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候选人。

第十条  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候选人,应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根据多数工会分会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报经校党委和上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章  选举的实施

第十一条  工会组织实施选举前应向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报告,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和选举办法

第十二条  应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会员代表,按照有关规定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名额按工会会员总数15%确定。

第十三条  参加选举的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进行选举。

工会委员会委员应差额选举产生,委员会委员的差额率不低于10%。

第十四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等额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应从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第十五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由大会主席团主持。

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召开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主席、副主席时,由大会主席团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选举前,上届工会委员会应将候选人的名单、简历及有关情况向选举人介绍。

第十七条  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监票人由会员代表、各代表团从非候选人的会员代表中推选,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召开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时,监票人从不是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不能出席会议的选举人,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选票上候选人的名单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第十九条  选举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投弃权票。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条  会员或会员代表在选举期间,如不能离开生产、工作岗位,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可以在选举单位设立的流动票箱投票。

第二十一条  投票结束后,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当场清点选票,进行计票。

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选票的,选举有效;多于发出选票的,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二十二条  被选举人获得应到会人数的过半数赞成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被选举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得赞成票多的当选。如遇赞成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再次投票,得赞成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可以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且符合第八条规定,也可以由大会征得多数会员或会员代表的同意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二十三条  大会主持人应当场宣布选举结果及选举是否有效。

第二十四条  工会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的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工会委员会的任期自选举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  任期、调动、罢免和补选

第二十五条  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经选举产生的工会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可连选连任。工会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换届选举。遇有特殊情况,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换届,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第二十六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第二十七条  经会员代表大会民主测评和上级工会与同级党组织考察,需撤换或罢免工会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时,须依法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无记名投票过半数通过,不得撤换或罢免。

第二十八条  工会主席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空缺时,应及时按照相应民主程序进行补选。

补选主席,如候选人是委员的,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如候选人不是委员的,可以经会员代表大会补选为委员后,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补选主席的任期为本届工会委员会尚未履行的期限。

补选主席前征得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可暂由一名副主席或委员主持工作,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

第五章  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3至5人。经费审查委员会设主任1人。

校工会主席、分管财务和资产的副主席、财务和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担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

第三十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任由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三十一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与工会委员会选举结果同时报上级工会批准。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任期与工会委员会相同。

第六章  女职工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与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委员名额一般5至7人,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产生。

第三十三条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女主席或女副主席担任,也可经民主协商,按照相应条件配备女职工委员会主任。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应提名为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名单,与工会委员会选举结果同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任期与工会委员会相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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