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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记平台合同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年12月01日 11:11作者:信息来源: 责任编辑:党政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院的合法权益,加强学院的合同管理,保证合同依法签订和严格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院与其他法人、组织和个人为实现一定的经济技术目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合同具体范围以国家有关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规所定义的合同为准,合同内容涉及办学、科研、基建、维修、国际交流、劳动人事、后勤保障、图书(含电子图书资源)采购、资产采购及出租、对外投资等类别。签约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和图表等,也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我院具有法人资格,院长是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进行。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五条 订立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符合国家政策和学院的利益。院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国家和学院利益,牟取非法收入。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协商一致、平等互利、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学院各承办部门对外合同必须以学院名义签订。 合同中的和记平台(甲方或乙方)代表为院内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法人(或法人委托人)。

第七条 以学院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均须办理法人授权委托书方可从事签约代理活动,授权书签署后,交由党政办公室存档。未经授权,学院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学院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八条 合同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书写清楚,用语准确,具备主要条款。

第九条 合同签订前,承办部门应做好对方当事人有关情况的调查,内容包括:

1.合同主体是否合格;

2.经营范围;

3.履约能力、资金、信用情况;

4.意愿是否真实一致;

5.承办人的代理权是否符合授权范围。

第十条 学院对外签订的经济类合同,须经相关部门审核。

第十一条 根据具体情况,各承办部门签订的合同应咨询学院法律顾问。

第十二条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承办部门必须严格履行,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有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重大合同,各承办部门应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同时应采取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第三章 合同专用章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凡以学院名义签订合同都必须使用和记平台合同专用章,承办部门持《和记平台用印审批表》和一份加盖审核部门骑缝章的正式合同文本,到学院秘书科办理签章手续。院内各单位行政公章一律不得对外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 学院合同专用章,由院党政办秘书科负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未盖合同专用章的合同,学院不予承认。

第十五条 合同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建立合同专用章使用记录,用以记录合同专用章的使用日期、合同名称、编号、签约份数、经办人等事项。

第十六条 合同承办人员不准携带合同专用章外出签订合同。外出签订合同,需携带加盖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文本时,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登记、编号、回收,严防丢失。

第十七条 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文本若有遗失,造成损失的,学院将视其情节,追究个人责任。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八条 全院的合同采取归口管理。各承办部门应安排专人对合同的履行进行跟踪管理,督促具体实施者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同时督促合作方履约。

第十九条 合同具体实施者应保存合同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材料。因保管不善造成不利后果或者故意销毁、隐匿合同材料的,学院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 合同保管部门应做好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保密工作,合同原件由各承办部门负责保管。合同原件应编号登记,指定专人保管,一般不得外借。合同履行完毕后,承办部门应妥善保管所有合同材料并建档备查,每年按档案馆要求归档。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各承办部门合同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

1. 负责组织、制定合同管理规章制度;

2. 负责法人授权委托证书的登记存档;

3. 设立合同总统计台帐,汇总统计数据;

第二十二条 各承办部门承办人的主要职责。

1.在法人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对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负责,并对所签合同的履行有责任进行监督;

2.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的问题;参加对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

3.将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等有关文书资料及时交合同管理员归档。

第二十三条 凡因合同引起的纠纷,需要进行诉讼活动的,须按有关规定将案件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学院党政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追究行政经济责任。

1.签订合同不做调查,不了解对方资信,致使合同履行存在风险利益受损者、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者;

2.承办人在与合同对方合谋重大问题做出不当让步或泄漏本单位合同谋略导致学院利益受损者;

3.在合同拟定中故意隐藏重大疏漏和欺骗,导致学院利益受损者;

4.对合同条款审核不严格,致使学院面临诉讼风险或造成经济利益损失者;

5.授意或合谋串通签订虚假合同,牟取私利或套取、转移资金者;

6.无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限,超出经营范围和履约能力,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者;

7.发现合同履行存在风险不采取措施或合同纠纷处理不当,致使学院利益受损者;

8.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合同变更、解除等程序,或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金额和付款方式,致使学院面临诉讼风险或学院利益受损者。

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与对方恶意串通,损害学院合法利益,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等,构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学院内部各单位之间所签订的任何形式的合同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委托培养、人才培训合同及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单位所签订的合同,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过程中遇有其它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学院党政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