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院招生监督机制,规范招生监督工作,保障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执法监察工作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相关法规和制度,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招生工作包含学院本科生、研究生、成人教育、竞技体校等所有学院相关部门组织的统招、单独招生工作,招生工作过程包括报名、考试、阅卷、成绩录入、录取等工作过程。
第三条 招生监察工作应有利于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全面体现“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平、公正、公开” 的原则,有利于学院合理的选拔人才,有利于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四条 学院招生监察工作依据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执法监察工作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相关法规和制度开展工作,并接受省教育厅、省体育局等上级部门的指导和检查。
第五条 招生监察工作在学院党委、行政的领导下,院纪委负责组织实施。招生监察工作采取重要过程监察和日常监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重要过程监察由院纪委根据各类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选派专兼职纪检监察人员及相关人员组成监察组(或督察组),日常监察工作由院纪检办公室负责、系(部)党总支和招生部门督察员配合。系(部)党总支和招生部门督察员,按照本规定有关精神,做好本系(部)、本部门招生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每次招生考试和录取前,学院招生主管部门应向院纪委通报招生考试、录取工作方案与具体日程安排,院纪委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招生监察工作的主要职责是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执纪问责,招生监察人员一般不参与招生具体业务工作。
第八条 对招生过程进行监督检查、重点跟踪,对违规行为进行制止,对违规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 监督检查学院招生考试管理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各类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情况,监督检查学院招生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履行职责的情况,对不符合招生程序和规定的做法,提出监察意见,督促其及时整改。
第十条 督促招生工作主管部门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考前、录取前的教育培训,配合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对招生考试工作人员进行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和纪律的教育。
第十一条 支持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正确行使职权,维护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受理并调查处理考生和家长等提出的违反国家和学院招生政策、规定、收费等方面的投诉和举报。
第十三条 必要时可要求招生管理部门及招生工作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材料,招生管理部门及其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四条 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招生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者的责任,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监察事项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招生权力监督制约体系建设情况,重点监督是否按教育部相关规定成立招生领导小组并正常运行,招生决策机制是否健全,依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规范。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招生录取重大事项集体决策机制建设和执行情况,重点监督招生计划编制、招考办法、录取原则和拟录取名单、录取结果等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是否纳入集体决策范畴,决策记录是否详实。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招生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完备性和廉洁性,重点监督招生工作是否建立健全考试安全保密制度、集体决策制度、利益冲突回避制度、重要事项报告制度等招生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招生考试过程,重点监督考试环节中“德智体全面考核”和“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原则的体现,重点监督检查招生考试环节中与国家招生政策和要求相违背的问题。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招生信息公开情况,重点检查公开的内容及公开时间、方式是否严格执行教育部规定。督促招生管理部门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审查,重点检查资格审查办法和程序,对违规录取学生的处理。
第五章 制度与要求
第二十条 实行招生及监察人员选派制度和岗前培训制度。按照“政策熟、业务精、守纪律”的要求,选拔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素质较高且无违纪行为的骨干教师和干部参加招生工作。加强政策培训、业务培训和纪律教育,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参加招生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实行招生考试、录取工作公开制度。招生管理部门要坚持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要坚持招生考试录取等重要环节请示报告制度和录取名单审批制度,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和学院招生章程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全面落实教育部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六公开”、“六不准”,所有招生考试结果和录取名单必须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二条 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严格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招生责任人切实负起责任。所有参与招生和监察的工作人员都要切实增强政策观念和纪律观念,严格执行国家和学院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和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实行参加会议制度。在招生考试录取期间,院纪委领导或纪检办公室负责人应参加招生管理部门研究有关招生政策等重要事项的会议,参与招生工作重大决策的研究决定;参与招生监察工作的全体人员,须参加学院相关部门组织的招生工作会议,学习掌握招生工作各项政策、规定,提高监察工作的实效性。
第二十四条 实行回避制度。凡有子女或直系亲属参加本年度招生考试的招生监察工作人员、招生工作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相关部门不得安排其参加当年的招生监察工作及招生工作。
第二十五条 实行工作报告制度。招生考试、录取期间,遇有重大问题或疑难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请示汇报。招生工作结束后,招生监察人员要向招生监察组提交书面工作小结,招生监察组要向院纪委提交招生监察工作小结报告。
第六章 纪律要求
第二十六条 招生监察人员应熟悉业务,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廉洁自律,秉公执纪,坚决杜绝以权谋私等违纪违法行为,自觉接受广大考生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招生工作人员要严格招生考试纪律,不得以权谋私,向学生许愿;不得泄露试题、考场舞弊;不得涂改试卷或伪造、涂改考生档案材料;不得索取或接受考生和家长的财物礼品;不得接受考生及家长的宴请和参加可能妨碍公正执行公务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招生考试、录取期间,除学院派出的招生工作人员和招生监察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进出招生考试、录取现场。遇有重大问题或疑难问题,招生部门和招生监察组应及时向分管院领导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院纪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2299威尼斯纪律检查委员会
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