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动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保障和推动学校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以及党中央、陕西省委、省委教育工委对巡视、巡察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结合《中共2299威尼斯委员会关于开展巡察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巡察工作坚持以党中央、陕西省委、省委教育工委对巡视、巡察工作方针为指导,深化政治巡察,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依法治校,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整改、促进发展,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巡察工作坚持学校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第四条 巡察工作坚持聚焦“关键少数”。巡察对象主要是学校二级党组织(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重点是各二级党组织(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巡察对象可适当扩展。巡察工作分批推进,在校党委一届任期内对二级党组织(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巡察实行全覆盖。对各职能部门不定期地开展专项巡察。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巡察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学校党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巡察工作,向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校党委书记黄道峻担任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赵军担任副组长,成员为何佰虎、张朝阳、张军、陈鑫、雷振华、卢喆、马骥行、李抢辉、屈崇斌、梁娟。
第六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贯彻党中央、陕西省委、省委高教工委和学校党委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确定巡察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安排;
(三)听取巡察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察成果运用,分类处置,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向学校党委会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五)对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解决巡察工作遇到的问题,保障巡察工作正常开展;
(六)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巡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设在校纪委,属学校党委工作部门。巡察办作为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承担统筹协调、指导督导、服务保障等工作职责。巡察办配备相应专职人员。
第八条 巡察办的职责:
(一)负责传达贯彻党中央、陕西省委、省委巡视办和省委教育工委以及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负责向学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
(二)负责上级巡视组对学校开展巡视工作的协调配合和联络工作。负责上级巡视组反馈交办事项的整改落实、督查督办和情况反馈工作;
(三)负责统筹、管理、协调、指导学校巡察组开展工作;
(四)负责制定年度巡察工作计划、标准流程以及评价机制,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对巡察发现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形成专题报告,提交学校党委决策。负责对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及巡察移交事项进行督办;
(六)负责巡察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工作;
(七)负责受理干部群众对巡察工作人员的举报和反映,提出处理意见;
(八)负责巡察信息的处理和宣传公开工作;
(九)负责巡察工作的政策研究和制度建设工作;
(十)完成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学校党委组建巡察组,承担巡察任务。巡察组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 巡察组设组长、副组长和联络员、成员,根据巡察需要,一般按每组3至5人左右组建;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指定并授权。巡察组成员由巡察办提出建议人选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十一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巡察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对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第十三条 巡察组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工作程序,组织开展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巡察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
第十四条 巡察工作人员在巡察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学校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章 主要任务
第十五条 巡察工作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主要任务是对全校各二级党组织(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着力检查和发现管党治党宽松软和党的建设弱化、虚化、边缘化等突出问题:
(一)监督检查落实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省委要求的情况。主要包括: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情况;习近平总书记对体育工作重要批示精神贯彻落实情况;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和对陕西教育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情况;全国教育大会、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座谈会精神贯彻落实情况;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情况;贯彻落实中省重大决策部署情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等情况;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和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守好用好意识形态阵地,加强对课堂、讲座、教材、出版、论坛、网络、研讨会的管理情况;推动落实学校中心重点任务,下大力气破解难题、解决遗留问题,执行校党委会决议和校长办公会决定情况;开展以案促改工作等情况。
(二)监督检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情况。主要包括: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推进二级党组织(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党组织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情况;关键环节、关键领域廉政风险防控情况;整治师生身边腐败问题情况;“四风”问题,特别是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是否存在办事拖沓敷衍、不作为、乱作为、不担当情况;公务接待、发放津补贴、办公用房、“三公经费”使用、评奖评先评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情况;师德师风建设情况;贯彻执行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监督条例、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情况;日常廉洁教育和加强纪律教育宣传,强化纪律执行情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运用情况等。
(三)监督检查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的情况。主要包括: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执行“三重一大”制度、重大事务公开制度、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情况;完善二级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决策规则,落实院系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前置讨论以及政治把关的具体事项,推动符合条件的党组织书记参加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情况;选用人工作,落实领导干部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出国出境有关规定和请示报告制度情况;基层组织建设,深化党建“双创”工作,提升教师党支部书记“双带头人”比例,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支部,推进党支部设置和活动方式创新,定期组织换届,开展党支部书记培训,党支部书记述职评议,不断提升基层党建工作质量情况;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加强党员日常管理教育以及发挥战斗堡垒作用情况;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巩固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扎实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用延安精神滋养初心、淬炼灵魂情况;思想政治工作体系建设、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落实情况;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实现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情况;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情况;对人才的政治吸纳和政治引领情况等;对群团组织的领导等情况。
(四)监督检查存在问题整改落实的情况。主要包括:巡视巡察反馈意见、二级党组织(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考核反馈意见和专项审计、主题教育发现问题、党组织书记述职评议考核反馈问题、以案促改查摆问题的整改情况;整改实效和建立长效机制情况。
(五)学校党委要求了解和监督检查的其他问题。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巡察组开展巡察工作前,应当向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以及组织、宣传、学工、人事、财务、审计、工会等部门了解被巡察二级党组织(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巡察组根据被巡察二级党组织(部门)的情况制定巡察工作方案,并报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将巡察工作安排书面通知被巡察二级党组织(部门),并协调安排巡察组进驻有关事宜。
第十九条 巡察组进驻被巡察二级党组织(部门)后,应当向被巡察二级党组织(部门)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通报开展巡察工作的计划安排和要求,说明巡察目的和任务。
第二十条 巡察工作应当依靠被巡察二级党组织(部门)的党组织开展。被巡察二级党组织(部门)应当通过适当形式公布巡察工作的监督范围、时间安排以及巡察组的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巡察组的主要工作方式为:
(一)听取被巡察二级党组织(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根据工作需要列席被巡察二级党组织(部门)的党委(党总支)会、党政联席会、院(处、部)务会等有关会议,列席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会;
(三)受理反映被巡察二级党组织(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召开座谈会;
(五)与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个别谈话;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对被巡察二级党组织(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八)以适当方式对被巡察二级党组织(部门)的下属单位或者部门进行走访调研;
(九)对专业性较强或者特别重要问题的了解,可以商请有关职能部门或者专业机构予以协助;
(十)巡察组不干预被巡察二级党组织(部门)的正常工作,不直接处理被巡察二级党组织(部门)的具体问题,对涉及到紧急情况和重大问题不做个人表态,不履行执纪审查职责。
第二十二条 巡察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巡察组应当及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一)被巡察二级党组织(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
(二)被巡察二级党组织(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影响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问题;
(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事项;
(四)巡察组认为应当及时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巡察期间,发现被巡察二级党组织(部门)存在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巡察组报校党委同意后,应当及时向被巡察二级党组织(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巡察工作结束后,巡察组应当写出巡察报告,将巡察情况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并且针对了解、掌握的重要情况和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五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巡察组的建议,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党委决定。
第二十六条 根据学校党委的决定和要求,巡察组应将巡察的有关情况向被巡察二级党组织(部门)领导班子反馈,并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通报巡察情况。
第二十七条 被巡察二级党组织(部门)收到巡察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报送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个别整改任务时限较长,2个月内无法完成的,6个月之内报送整改补充报告。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将被巡察二级党组织(部门)的整改情况及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并通报有关职能部门。除特殊情况外,被巡察二级党组织(部门)应当将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被巡察二级党组织(部门)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八条 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和线索,经学校党委审查,作出分类处理的决定后,依据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处理:
(一)整改类:巡察中发现被巡察二级党组织(部门)存在的问题属于被巡察二级党组织(部门)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问题,向被巡察二级党组织(部门)反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被巡察二级党组织(部门)要在限期内整改。对需及时解决的问题,巡察组应当及时向被巡察二级党组织(部门)或其主要负责人提出处理建议意见。
(二)移送类:对被巡察二级党组织(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存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和涉嫌违纪违规的问题,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研究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或者组织处理意见,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被巡察二级党组织(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组织部门处理。对被巡察二级党组织(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审计部门处理。对学校管理方面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按照“业务归口”的原则,移交相关业务部门处理。
(三)提交类:对被巡察二级党组织(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推进改革发展等方面的成功经验,提交学校党委研究推广。巡察结果和整改情况提交学校党委研究,作为党委在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励惩处、职务调整、免职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建立巡察成果落实督办制度。整改类、移送类由巡察办跟踪督办,整改类情况也可由巡察组对被巡察过的二级党组织(部门)进行“回访式”巡察。巡察办应及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汇报跟踪督办情况。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条 实行巡察公开制度。巡察前,向全校公布巡察工作的监督范围、时间安排及巡察组的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巡察中,调动师生员工积极参与,广泛听取各方反映。巡察后,巡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和整改情况向全校公开,接受师生员工监督。
第三十一条 巡察工作人员要严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回避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做到政治强、作风硬、敢担当。
第三十二条 巡察组对被巡察二级党组织(部门)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属于巡察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重要问题,疏于职守,应当了解而没有了解,应当报告而没有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巡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利用巡察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隐瞒或者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扩散巡察工作秘密的;
(四)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 被巡察二级党组织(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巡察工作。巡察期间,被巡察二级党组织(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不安排较长时间的外出,确因工作需要,须报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五条 被巡察二级党组织(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该二级党组织(部门)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四)暗示、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的;
(五)有其他干扰巡察工作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