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99威尼斯基建工程管理与监督办法》
一、总则
1、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基本建设工程的管理与监督,规范行政行为,保证工程质量,依据国家《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2、学院的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筑和与其相关的道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即新建工程、扩建工程、改建工程、装修工程、维修工程和基础设施工程。
3、本办法所步及的项目是指学院内的建设项目;所涉及的投资是指国家投资、银行贷款、学院自有资金、有关部门或单位的投资、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
二、建设工程的一般管理
1、建设工程在学院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建设总体规划和大型项目须经院党委会决定。必要时,应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2、学院设立建设工程招标领导小组、工作小组,负责工程招标工作。
3、学院工程管理科在基建处领导下负责学院建设日常管理工作。
4、投资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基本建设工程,工程管理科做好投资预算,经基建处同意报学院批准后实施。投资10万元以下,报基建处、主管副院长、院长批准后实施。
5、学院监察审计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审计。学院教职工对建设工程质量有权监督;学院各部门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等有权检举、投诉。
三、工程项目立项
1、基建处根据学院发展要求和建设总体规划、基本建设年度计划以及项目意见,提出拟建项目申请,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工程管理科负责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及申请立项。
2、造价1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院务会讨论、审批,50万元以上的报党委会讨论、审批。
3、建设总体规划和大型建设工程项目应组织专家和教职工代表进行论证听取意见,然后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或者向教职工通报情况后,由院党委会研究决定。
4、基建处依据审批结果安排建设工程具体计划,视建设规模和投资情况组织项目实施。
5、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工程项目,基建处应按照规定进行规划报建审批和招投标手续,经报批审定的规划不得改变,如需改变,需经院党委会批准。
四、工程招标、投标
1、招标适用范围:投资规模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勘察设计;重要设备材料,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采购;投资规模小于300万元的项目,由学院招标领导小组组织招标;30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进入国家市场招标。
2、招标方式: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它组织投标;邀请招标为:招相当规模人以投标邀请书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它组织投标。投标方必须具有承担相应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招标程序:
(1)公布招标信息,招标由学院建设管理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的规模和投资在报刊、电视、信息网络和其它媒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应当向三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并具备招标工程承包能力的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
(2)资格预审:凡招标的工程由学院建设管理部门对报名投标的单位和投标人进行资质预审;经资质预审合格后,提交招标小组进行考察,根据考察综合评比结果对投标单位进行筛选,确定5-7名投标候选人。
(3)编制招投标文件:学院建设管理部门按照投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由招标须知、合同条件、技术规范、设计图纸及招标单位发出的补充通知组成。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投标标价的要求、评标办法、评标标准、项目规模和地点、工程质量要求、工期要求、拟签合同主要条款等,投标文件售发给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单位,招标人可以在投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证金的方式。中标人不签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单位工作人员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
(4)工程标底书由学院指定部门编制。校内不具备编制标底书条件的工程委托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5)开标、评标和中标:开标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时间进行;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方,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学院依法组建的招标领导小组负责。学院法人代表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项目合同,合同使用规范文本。
(6)招标代理依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7)招标、投标的禁止行为:不按规定招标;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交专长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方式与投相当规模人泄密串通;行贿受贿;转让中标项目。
五、工程质量与安全的管理和监督
1、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报审、勘察、设计而后施工的原则。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有关程序组织论证设计,履行审批手续,做到程序合法,资料和相关手续齐全。
2、按照合同约定建设项目的重要设备、购配件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不得将劣质材料和产品用于建设工程。
3、设计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或设计方案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不得施工。
4、施工图纸会审
(1)施工图纸会审工作应在施工前组织设计工程师、施工单位参加。会审前熟悉施工图纸,严格认真审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
(2)会审人员应虚心地、认真地听取设计工程师的交底,并作好记录。
(3)会审中提出并要求设计工程师解答的重点问题:
①建筑、结构及其它专业的设计是否符合各专业设计规范的规定,是否符合现行政策法规的规定。
②各项功能是否满足要求。
③各专业图纸之间有否矛盾之处(如各部门尺寸、标高、地上地下之间、各专业之间的设计深度是否满足施工的需要)。
5、工程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施工验收规范、质量验收标准和强制性标准进行分布分项工程验收,隐蔽验收,材料实验和检验、复试,没有按规定进行试验检验的材料不得用于工程。没有进行隐蔽验收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6、根据工程的规模、投资性质,需要监理的项目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监理单位按照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代表学院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工期实施监督,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7、学院建设工程原则由学院建设管理部门向施工单位下达《工程施工通知书》后方可施工(院后勤产业总公司承担工程除外)。
8、严格监督承包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履行其职责,施工企业严格执行建筑工程的法律、法规,防患于未然,避免事故,安全生产。
9、建设工程完成后,现场施工员应当督催承包单位依据国家竣工验收的规定提交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学院建设管理部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对承包商报送的竣工资料审查合格后,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进行竣工验收,对存在的问题和工程中的质量缺陷进行检查、记录,限期整改。合格的工程签署竣工验收单,必须由参与工程验收小组成员签名。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计划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厂实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10、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项目合同中应该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责任等。保修期土建工程1年;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为五年;供热与制冷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器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它项目按合同约定。
11、学院建设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收集、整理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的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学院档案室移交。
六、造价管理
1、建设工程开工前学院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全面论证、科学设计,使工程设计完整,图纸齐全,尽可能避免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
2、建设工程的变更凡涉及主体结构和大的使用功能的调整,必须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工程设计中的错误,各专业之间配合协调,出现的问题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说明。
3、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签证必须由监理单位和学院建设管理单位共同签署意见,未监理的工程项目由建设管理部门两人以上签字。
4、工程变更和签证增加5000元以下由基建处长审定,5000-5万元主管副院长审定,5万-10万元以上报主管副院长签署意见后报院长审定,10万以上报院务会议审定。
5、建设工程的突发事件应及时向主管院领导报告并由学院建设管理部门紧急处理,事后再按照程序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
6、严格控制建设工程的预付款和进度款,建设工程的进度款不能超过形象进度的70%,工程竣工前工程款拨付不超过总造价的80%,竣工结算审核完成扣除保修费后付剩余款项。
7、工程建设过程中对承包商提出的索赔遵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合同条款执行。
8、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在审核前应先由施工单位做好工程结算,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后勤处质检部门审核,付款时报院财务处稽核。凡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后勤处报院纪检审办公室安排审计,1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院纪检审办公室可委托社会造价咨询机构代审;1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不经纪检审办公室审核不得付款。
9、建设工程结算审核结束后,财务部门进行建设工程的财务决算和建设工程项目的决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