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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9威尼斯基建工程招标管理办法(暂行)
2015-08-18 11:35  

《2299威尼斯基建工程招标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院基建工程招标行为,完善基建工程招标监督机制,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证招标工作规范、廉洁、高效动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各类房屋建设、修缮、装饰装修、拆除、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勘察、设计、招标代理、监理等都必须依照本办法进行招标。

第三条 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各类招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接收国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参与招标活动的工作人员要从学院利益出发、力求节约,反对浪费,应积极引入有竞争实力的投标人,保证投标活动形成有效竞争机制。

第六条 纪检审部门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指2299威尼斯,投标人是指参加投标的法人实体或有关单位。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学院成立基本建设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基建工程招标工作并组织实施。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领导、纪监审部门、财务部门、基建主管部门人员组成,成员为7人以上单数。学院基本建设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职责是:

(一)研究招标工作组织方式,制定招标活动操作规程,编制项目招标实施方案;

(二)审查招标书、评标办法等各类招标文件;

(三)对报名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审定考察建议名单;

(四)组建考察小组,负责对投标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五)审议考察报告,确定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

(六)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单位的评定,

(七)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意见”,审定中标单位;

(八)审定与中标方签订合同;

(九)研究确定招标过程中的其他重要事宜

第八条 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院基建管理部门。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 起草并发布招标公告;

(二) 投标人的报名登记及初审;

(三) 招标文书打印、传递;

(四) 招标项目的文字记录以及其他材料的档案管理;

(五) 投标项目样品的管理、用户评价和信息反馈的档案管理;

(六) 对招标项目的内容、形式、要求、纪律进行公示;

(七) 招标会的准备工作、会务工作;

(八) 学院基本建设招标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学院成立考察小组,考察小组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考察小组职责:

(一)对投标人资质,管理、业绩和技术力量等进行全面考察鉴定;

(二)向招标领导小组提交“考察情况报告”;

第十条 学院成立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院内有关部门、使用单位及从社会聘请的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为7人以上单数。评标委员会的职责;

(一) 审查投标文件是否附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二)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议和比较;

(三) 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中标候选人(按从高到低顺序排列),供学院确定中标人;

(四)严格按照评标纪律规定进行评标。

第十一条 学院成立动态观察组,负责招标监督,由不担任基建招标工作的院领导、教职工代表,民主党派人员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动态观察组职责:

(一) 对招标领导小组职责范围进行内的工作进行监督;

(二) 对各类招标工作有知情权、建议权;

(三) 对参与招标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四)对学院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十二条 基建招标活动实行监察员制度。监察员由监察部门派出参与招标活动,对招标活动实行过程监督。监察员在招标活动中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 监督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制度是否得到正确贯彻和落实;采购活动是否符合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操作规程;

2. 监督合同条款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精神,是否有效维护了学校的合法利益;监督检查合同内容是否得到了切实的履行;

3. 监督参与招标活动的工作人员是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能。有无失职、渎职现象;有无徇私舞弊、暗吃回扣、受贿索贿等损害学校利益的违纪行为。

第十三条 招标组织机构应遵守下列规则;

(一)集体研究,民主决策;

(二)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小组决议;

(三)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具有平等的知情权、建议权和表决权;

(四)必要时,采取记名投票或记名“打分”的方式集中意见;


第三章 招 标

第十四条 招标方式

招标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符合投标资质条件的不特定投标人参与投标的招标方式。招标人应当在国家指定的报刊和信息网络上发布公开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符合资质条件的特定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招标方式。招标人应当向3家以上具有相应能力且资信良好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四条 公开招标采用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方式进行,按照省、市所规定招标办法执行;邀请招标采用学院自行组织招标方式进行,按照学院所规定招标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

公开招标项目可选择两家以上招标代理机构,分别对清单子目、材料价格及拦标价进行编制、审核和把关。

第十六条 招标程序

1、编制招标文件;

2、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函;

3、投标人申请投标,并送交投标申请;

4、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实地考察;

5、向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举行答疑会议,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

6、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密封投标文件;

7、成立评标委员会,组织评标;

8、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9、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十七条 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载明以下内容

1投标邀请函;

2 投标人须知;

3 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

4 开标时间、地点和方式;

5 投标人的有关资格条件要求,应提供的有关资质和资信证明文件;

6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提供工程量清单;

7 合同主要条款:如质量标准、工期要求、工程款支付方式、材料设备采供方式及清单等;

8 施工组织设计等技术性条款;

9 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等;

10 投标报价要求及其计算方法;

11 是否全部响应招标文件所有内容等承诺性说明;

12 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担保方式要求;

13 投标文件编制格式要求,可随附投标文件格式化范本;

14 评标的依据、标准、方法和定标原则。

第十八条 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3、招樯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4、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5、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6、要求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资信状况文件、业绩情况等材料。

第十九条 资格审查工作应依据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中载明的要求,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评审。资格预审应确定合格单位和不合格单位名单,并依据对合格单位排序情况确定考察对象。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它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4、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二十条 对潜在投标人实地考察。考查内容包括单位规模、资质、业绩、技术力量、服务质量、承诺等,施工队伍的考察还应以项目经理业绩和项目部组成人员情况,结合其他考察内容进行。

施工队伍的考察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1、所考察项目必须是拟投标项目部承揽施工的工程;

2、本项目部项目经理近三年施工业绩,以及项目组成人员的技术力量;

3、本项目部已完工程竣工资料和在建工程相关资料及企业的财务资信状况;

4、本项目部工程的室内外外观、墙体砌筑、抹灰质量及水、暖、电等设备安装质量及业主评价。

实地考察结束后,考察小组应召集考察评议会,审议“资格预审情况报告”,每位考察人员根据考察情况填写《考察评定意见表》,对潜在投标人评估打分,综合汇总后向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提交“考察情况报告”和“邀标建议名单”。

第二十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四章 投 标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第二十三条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时间、地点送达,或者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招标人不予受理。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下列串通投标的行为;

1.投标人之间相互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4.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人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5.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6.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在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

7.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预先内定中标人;

8.其它串通投标行为。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三十一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通告或招标邀请书确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第三十二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第三十三条 开标时公布评标原则和办法。

第三十四条 开标时,发现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1.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2. 未经法人或法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盖章的;

3.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携带法人委托书、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等有效证件的;

4. 投标人名称、资质证明原件与原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5.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填写有重大遗漏内容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6.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7. 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第三十五条 评标中发现某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低于标底合理幅度,有可能低于合理成本价时,评标小组应要求投标人做出解释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书面承诺。经评标小组论证,认定该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合理成本价,则该投标人不能推荐为中标人或者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六条 评标成员应当客观公证的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供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小组,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对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报价进行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

1.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文字表述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按前款规定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4.投标文件中没有列入的价格和优惠条件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第三十八条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当按照要求填写《评标意见备案表》、《基建工程项目招标活动备案表》有关内容,每位评委须对评审结果署名,并签署个人意见。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2-3人,并表明排列顺序。招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条 排名第一的中标人如放弃中标,应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问价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上述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四十三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三十一条 资料归档。招标活动中形成的技术和商务文件材料都是重要的法律文书,也是考核基建管理工作效能的重要资料,还是廉政建设约束机制的重要环节。各院校必须高度重视资料归档工作,建立完善归档制度,并由专业资料管理员负责归档备案。

技术资料包括:设计任务书、建筑施工图、地质勘察资料、竣工验收资料等。

商务文书资料包括:“招标组织安排意见”、“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报名情况表”、“考察情况报告”、“投标邀请函”、“答疑会议纪要”、“标底委托任务书”、“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各类“会议纪要”等。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六条 学院基建工程各类小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学院各单位以及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中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按国家、省、市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七条 招标活动中业务主管部门应当维护监察人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建议权。对监察人员提出的监察建议或监察意见,有关方面应予积极采纳或及时说明。

第四十八条纪律要求

1. 学校领导干部和参与基建工作的人员等不得为投标人托人情、打招呼,干扰招标活动;

2. 与投标人有各种密切社会关系的人员,应当在考察、评标等工作环节实行回避;

3. 招标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漏其它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等有关情况;

4. 招标工作人员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符合资质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不公平待遇;

5. 学院工作人员发现招标违规违纪现象,应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纪检监察部门应予及时查究处理。

第四十九条 下列行为属严重违反纪律行为:

1. 招标工作人员在正式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2.更改招标程序,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

3. 受理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

4. 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5、工作不负责任,失职、赎职、索贿、受贿的行为。

第五十条 在招标活动中违反法规纪律损害学院利益,为个人或他人谋取私利,必须追究责任,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触及法律的,应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2299威尼斯基本建设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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