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99威尼斯 基建处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规章制度>>正文
2299威尼斯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2019-09-10 10:38  

《2299威尼斯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基本建设管理,严格基本建设办事程序,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基本建设工作科学民主决策,加强对基本建设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据国家、省、市有关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基本建设,指以国家拨款、学院自筹和其它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运动场地建设工程、装饰工程、线路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绿化工程、环保工程等基建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

    第三条 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负责校园总体规划和建设规模,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的程序和技术规范,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规划、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竣工验收、质保期服务以及建设资金等各个环节进行管理。积极探索学院基本建设改革的新思路,加强学院基本建设管理队伍的建设。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由院长全面负责,主管基建的副院长协助院长负责管理。负责人对基建管理工作承担的责任主要是:负责主持校园总体规划,审核学院年度基建计划,决定具体工程项目的实施,检查工程项目执行的管理程序,质量保证措施及合同履行和资金管理情况,考核基建部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院党委会和院务会是学校基本建设的决策机构。基建处是学院基本建设工程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行使相应的学院基本建设管理职责。

    第六条 学院基建处基本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严格按基本建设的程序和技术规范进行基建管理工作;

    (二)参与编制学院事业发展总体规划;

    (三)编制学院基本建设总体规划;

    (四)负责编报、执行学院年度基建投资计划;

    (五)负责组织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的报批;

    (六)负责工程开工前全部报批手续,包括市规划局、市建委、人防、消防、环保、市政、防雷、合同管理等方面的审批等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七)负责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与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八)监督施工单位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及对进场工程材料进行质量检验,督促监理单位进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组织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与保修;

    (九)负责基本建工程设资金管理,编制各单项工程进度用款计划、对施工单位工程结算进行初审;

    (十)负责基本建设工程所有的文件档案,包括建设项目审批报建档案、招投标档案、工程技术档案、工程结算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七条 学院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是基本建设的监督机构。


第三章 校园建设总体规划


    第八条 学院建设总体规划,要依据国家的有关法规、规范、标准,结合学院的实际编制。

    第九条 学院建设总体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教育发展的需要,结合学院的事业发展规划,优先保障教学科研需要;实行宏观控制和微观调整,并留有必要的发展余地;重视校园的开放功能;

    (二)充分考虑校情,注意节约能源,节约用地、生态保护,规划实施的经济性;

    (三)创造良好的校园人文环境和育人环境;

    (四)塑造大学校园高品位文化内涵的建筑艺术形象,设立标志性建筑;确定校园功能分区,力求做到分区明确、布局合理。

    第十条 学院建设总体规划建设的项目必须根据学院现有校舍的实际情况和学院发展的实际需要进行确定。学院各校舍用房面积原则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进行评估测定。对不达标的用房,应优先安排。

    第十一条 校园建设总体规划要广泛征求意见,按规范进行设计需经专家论证和院领导班子研究讨论确定,确定的规划需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 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一经确定后,校内基本建设必须遵循总体规划进行实施,不得随意更改。


第四章 立项与可行性研究


    第十三条 经规划部门审批同意的学院总体建设规划内的基本建设项目,按照分期、分批实施的原则,由基建处提出书面立项申请,报院务会、党委会研究同意后,予以立项。

    第十四条 学院其它职能部门也可根据学院的发展要求提出基本建设项目需求申请,报院务会、党委会研究同意后予以院内立项。

    第十五条 不经对外报批的基本建设项目经学院院务会、党委会研究同意后予以立项,院务会、党委会的决议是院内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和实施的依据。

    第十六条 对外报批的基本建设项目经学院立项的项目,由基建处起草项目建设立项申请,组织编写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学院审批后报省发改委等有关部门批准,获得相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省发改委等有关部门的立项批复,是办理规划等其它手续的依据。


第五章 勘察、设计与规划报批管理


    第十八条 基建工程项目必须按照工程的性质和类别,由基建处提供相关的基础设施现状及周围环境状况等原始资料及勘察、设计的委托事项,根据《2299威尼斯基建工程招标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通过招标,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

第十九条 基建工程项目进行设计招标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已获批准;

    (二)已经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审批手续;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严格依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所确定的内容编制;

    第二十一条 基建工程项目立项获批准后,相关部门要积极进行基建工程规划审批工作,包括完成消防、环保、人防、防雷、市政等专项规划审批等;基建工程项目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应严格按批准内容组织施工图设计。

   第二十二条 基建处必须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审查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

   第二十三条 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取得规划、建设、环保、人防、消防等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后方可进行后续建设。


第六章 招投标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院各类招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信息、决策、执行相分离的机制实行。

    第二十五条 学院成立基本建设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学院招标、投标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决策。

    第二十六条 学院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材料、设备采购等,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招标,按《2299威尼斯基建工程招标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参与招标活动的工作人员要从学院利益出发、力求节约,反对浪费,应积极引入有竞争实力的投标人,保证投标活动形成有效竞争机制。

   第二十八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基建工程合同的签订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尽量采用建设部推广的范本,起草合同要站在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的立场上,内容叙述要清楚严谨。

    第三十条 基建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咨询、材料与设备采购等各类经济合同。学院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受托人,代表建设单位签订各类基建工程合同。

    第三十一条 签订基建工程合同的依据:(1)基建工程合同范本及相关法律为基本依据;(2)建设单位招标文件;(3)中标人的投标文件;(4)经校领导批准的委托请示;(5)中标方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到学院基建财务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收据。

    第三十四条 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工程内容、承包方式、质量要求、开工竣工时间、材料与设备采购方式及价款结算办法、竣工验收及保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等主要内容。不得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十五条 基建合同签订的审批程序。 所有合同由基建处负责起草,起草合同要站在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的立场上,合同叙述要清楚严谨。合同起草后送审计处、财务处复核会签,对会签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对合同进行修改完善,然后送主管基建副院长、院长进行合同签订。合同经院长签字后,方可加学院公章生效。


第八章 施工管理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基建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第三十七条 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度。严格要求监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文件及合同对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的科学管理;

    第三十八条 基建处必须按基建工程项目指定现场代表,现场代表必须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和组织协调能力、项目管理工作经验。现场代表对所负责的工程项目承担明确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九条 基建处现场代表必须熟悉其管辖工程设计文件的内容;必须深入工地加强工程管理和现场监督,严格把好工程质量关;必须认真做好材料、设备、建筑构配件的进场验收及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检验工作,控制材料消耗和工程进度;必须与工程监理密切配合,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施工规范及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并协调处理工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和管理问题。

    第四十条 基建工程的质量管理,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基建处现场代表对政府委托的监督机构的监督及监理单位的监理须给予积极配合和协调。

    第四十一条 工程设计变更、签证的管理严格按照《2299威尼斯基建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变更超出总投资10%时,应报上级主管部门重新审批。

    第四十二条 基建工程材料、设备采供工作在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监督和管理下,按照《2299威尼斯基建工程材料、设备采供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大宗基建材料、重要物资设备的采供均须进行招标。基建材料、设备采供按照甲方供应甲方认质认价乙方采供乙方自主报价一次包死三种类型分别实施。工程项目中对上述三种方式的选用必须在招标文件中预约并明示。

    第四十三条 材料、设备要严格进行质量检验,责任到人。无论是建设单位采供还是施工单位采供的材料,均应进行严格的进场验收,达到质量标准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四条 在基建工程质量管理活动中,学院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在工程施工作业(或设计)中违反法律、法规及基建工程的质量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十五条 基建处现场代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施工中的质量和安全隐患等问题,一经发现要及时提出意见,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九章 变更、签证管理


    第四十六条 在施工过程中,原则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进行工程变更。有以下情况时,方可进行变更:(1)在施工中由于现场条件的变化;(2)国家政策、法规的改变;(3)设计缺项或图纸会审中发生的变更;(4)由于学校、使用单位提出的优化设计要求等。

    第四十七条 变更项目要严格按照审批权限进行。造价在20万元以下,由主管基建副院长审批;造价在20—50万元,由主管基建副院长提出意见后,报院长审批;造价在50—100万元,由院务会研究审批;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由党委会研究审批。

    第四十八条 现场发生经济签证时,严格遵守甲、乙、监、审四方会签制度。

    第四十九条 基建处进行现场签证时,要详实记录签证内容(时间、部位、原因、工程量、简图等),同时注意签证的时效性,施工方需及时并按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经济签证的全部手续(特殊情况可延期办理)。未经验收的签证,施工单位不得擅自覆盖和隐蔽,否则隐蔽工程变更部分一律不承认工作量,不能进入决算。

    第五十条 现场经济签证要严格按照审批权限进行。造价在20万元以下,由主管基建副院长审批;造价在20—50万元,由主管基建副院长提出意见后,报院长审批;造价在50—100万元,由院务会研究审批;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由党委会研究审批。


第十章 资金与财务管理


    第五十一条 加强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严格控制各环节工程造价,增强投资控制意识,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十二条 基本建设财务要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国家、省现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建设资金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五十三条 必须按规定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合同规定的工程总造价按工程进度、按合同约定的支付办法和审批程序支付工程款。合同外工程变更部分需经审定,并增加补充合同条款后才能支付。特殊情况确需在合同外支付的款项必须经学院有关领导研究决定后才能支付。

    第五十四条 所有基建工程项目,在立项时均应作出投资概算,经学院批准后将投资概算送财务处,财务处根据投资概算筹措建设资金。

    第五十五条 超出投资概算须补充立项,报学院审批,审批权限同变更、签证,经学院院批准后送财务处追加概算。


第十一章 工程结算审核管理


    第五十六条 基建处现场代表督促监理、施工单位于工程竣工后及时提供完整、真实、准确的结算资料,确保结算按时完成并真实反映工程的造价。

    第五十七条 基建处负责基建工程预结算的审核。审核人员应客观、公正、公平、合理核查经监理审查的工程预算及竣工结算书。审核依据为:

    (一)国家及地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工程造价的管理规定;

    (二)合同及合同约定的相关文件。

    第五十八条 审计处负责基建工程结算的审计。审计人员应客观、公正、公平、合理审计经基建处核查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并按国家及地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规定,提交基建工程结算审计报告。

    第五十九条 基建处应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规定,根据审计处提交的基建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及时办理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手续。


第十二章 竣工与保修管理


    第六十条 基建工程项目完工竣工验收前,基建处负责组织各专业管理人员及监理人员按照施工合同和施工设计图纸对工程项目进行认真检查核实,使工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

    第六十一条 基建处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经监理审批的工程竣工报告后,按国家及省、市的相关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六十二条 基建工程项目经验收合格后,由基建处向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六十三条 基建工程项目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在向基建处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应当明确基建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六十四条 学院内部立项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由基建处负责组织实施,由相关部门组成竣工验收小组对工程进行验收。竣工验收小组由主管院领导、审计处、国资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基建处以及使用单位等部门人员组成。


第十三章 信息与档案管理


    第六十五条 工程竣工档案是工程项目建设从立项到工程竣工决算所涉及的全部文件和资料,基建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西安市建委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管理工作》的要求及工程项目备案要求,整理、汇总后移交归档。

    第六十六条 基建处保存的档案是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档案材料,原则上只供查阅不外借。如需外借应经基建处主管领导审批,并约定归还日期。查阅、借用档案应保证档案资料完好无损。为防止档案资料丢失、缺损,在资料文件的接收、查阅、出借、归还等过程中,必须有严格的登记制度。

    第六十七条 基建处设立基建处档案管理人员,由专人负责档案资料的收集、保管、整理和移交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八条 基建处档案管理人员应做好档案资料的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工作,以延长档案的使用寿命。若档案发生丢失、被盗及其他严重情况时,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以便采取补救措施。

    第六十九条 基建处要对已竣工验收工程及时整理好全部归档资料,并送政府档案管理部门及学院档案室按规定归档,学院内部立项工程项目只送学院档案室按规定归档。

    第七十条 基建工作各类信息的收集、整理、保存、反馈和发布等环节由基建处负责。基建管理制度、基建处廉政建设制度、岗位职责、工作程序及各科室工作要点,招投标工作,材料、设备采供,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的信息应在网上公布,加大基建工作过程与结果的公开力度。

    第七十一条 基建处负责对工程项目所用建筑材料、设备的市场调研和信息收集,并建立价格信息库和供应商资料库。信息库和资料库内容应及时更新,不断完善充实。

    第七十二条 基建处负责建立基建工程评审专家库,并保证专家库中校内外各专业专家的数量,做好专家库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章 廉政纪律


    第七十三条 从事基本建设管理以及参与基本建设有关活动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教育厅、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规定和制度。

    第七十四条 始终把树立、维护学院利益放在首位,严格按程序办事,按规范操作,坚持原则,依法办理。

    第七十五条 严守纪律,未经允许,不得将有关信息透露给利益方、责任方。

    第七十六条 不得以任何形式索要、收受利益方、责任方的回扣、礼金及有价证券等。

    第七十七条 不得要求和接受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商、分包方提供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高档办公用品等。

    第七十八条 不得要求和接受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商、分包方提供的外出旅游及高消费娱乐活动。

    第七十九条 不参与、不介绍、不推荐家属、亲友从事与学院工程有关的招投标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

    第八十条 不得干涉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商、分包方职能职权范围内的正常工作。

    第八十一条 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教职工的监督并互相监督。

    第八十二条 对违反规定、纪律及造成损失的,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三条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按制度办事、按程序办事。

    第八十四条 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建设全过程监督,特别是在招投标、材料设备采购、变更签证、隐蔽工程等工作中重点监督、严格管理。

    第八十五条 对工程竣工结算价在10万元以上(含)的工程项目,学院审计部门要进行二次审计。

    第八十六条 严防各种事故发生,对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应追究当事人及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十七条 所以工程项目的招标应在学院网站及公开媒体上发布。

    第八十八条 自觉接受全院教职员工的监督,同时基本建设管理人员之间互相监督。


第十六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凡在我院范围内的基本建设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九十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九十一条 本办法自学院发文公布之日起执行。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