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规范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校务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结合《2299威尼斯章程》和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指由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作出决定。
第二章 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内容
第四条 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全校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一)研究讨论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研究讨论学校办学方向和方针;制订、调整学校发展战略及规划。
(三)研究讨论学校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学术道德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重要事项。
(四)审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审议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与决算审计。
(五)审定学校党政机构,科研、学术机构,对外合作办学组织机构的设置、重要调整和人员编制。
(六)审定学校学科、专业建设中的重要事项,以及人事、财经、条件保障等方面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七)研究讨论津贴、待遇、医疗、住房、职称,以及校级以上奖惩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审定涉及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八)研究决定校园功能划分和建设事项、校产处置和校办企业的开办和整合等。
(九)研究决定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研究决定其他有关学校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等重大事项。
第五条 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科级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以及重要学术组织机构领导成员的任免。
(一)审批学校科级以上干部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聘用。
(二)研究决定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全校性专门委员会的成员。
(三)研究决定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及其分级聘任。
(四)研究决定向校外重要部门、单位推荐任职人选,向陕西省推荐后备干部、党代会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确定校级后备干部的人选。
(五)研究确定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经理的人选或推荐人选。
(六)研究确定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及推荐事项。
第六条 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
(一)审定学校各类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二)审定学校在国内国(境)外的重大合资、合作项目,包含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项目。
(三)审批学校对外重大合作以及投资项目。
(四)审批学校大型庆典活动。
(五)审批学校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大型修缮项目,大宗物资及设备、车辆采购、购买服务等,土地、房屋以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和转让。
(六)审批其他需要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一)项目审批。额度30万元(不含)以下的,经分管校领导审核,主管财务校领导审定;30万元(含)至100万元的,由校长审定;100万元(含)至300万元的,由校长办公会审定;300万元(含)以上的,由党委会审定。
(二)合同管理。经过预算审批、立项审定的项目,合同的审批、签约、履行等程序按额度执行。额度30万元以下的,经分管校领导审核,主管财务副校长审定;30万元(含)至100万元的,由校长审定;100万元(含)以上的,由校长办公会审定。
(三)款项支付。合同额度30万元(不含)以下的,经分管校领导审核,主管财务校领导审定;30万元(含)至100万元的,由校长审定;100万元(含)以上的,由校长办公会审定。
(四)研究确定其他需要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开支项目。
第三章 “三重一大”决策的基本程序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学校选拔任免重要干部,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按照有关规定,在党委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纪检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意见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决策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条 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对口工作部门负责人应列席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其他职能部门有关负责人和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等,根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
第四章 “三重一大”决策的保障机制和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一条 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它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三重一大”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教育部29号令《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以及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凡“三重一大”决策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第十四条 执行“三重一大”决策的情况,应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的实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分审批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依据本办法制订本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如《2299威尼斯合同管理办法》《2299威尼斯科研合同管理办法》《2299威尼斯支出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内容与本办法相冲突,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2299威尼斯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共西安体
育学院委员会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