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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省反兴奋剂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9-05-22 17:28   陕西省体育局

各市区体育局,省直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省青少年体校、省体科所,省级各体育社团:

  现将《陕西省反兴奋剂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体育局

2018年12月24日

陕西省反兴奋剂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新时代反兴奋剂工作,构建“拿干净金牌”反兴奋剂长效治理体系。根据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和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管理办法》、《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管制通则》等法规性文件和省体育局相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 省体育局负责贯彻落实和组织实施省内反兴奋剂的宣传教育,提高体育运动参与者和公众的反兴奋剂意识;加强青少年体育的反兴奋剂工作;积极开展兴奋剂委托检查、监督管理等工作。具体由省体育局科教处会同省体育局反兴奋剂中心组织实施。

第三条 省体育局成立由局长、分管副局长、业务处室及各训练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的反兴奋剂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组织领导反兴奋剂工作。

第四条 各市区体育局、省直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省级各体育社团(以下简称“各单位”)应成立反兴奋剂工作领导小组,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反兴奋剂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反兴奋剂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应设立反兴奋剂办公室或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反兴奋剂工作,明确工作职责和责任,积极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加强所属运动员和辅助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兴奋剂检查

第六条 省体育局组织实施省年度比赛、省运会赛内、赛外兴奋剂委托检查。鼓励各单位积极开展委托兴奋剂检查工作,确保运动员干干净净训练和参赛。

第七条 运动员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有义务接受兴奋剂检查,运动员及辅助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兴奋剂检查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阻挠、逃避检查。涉嫌兴奋剂违规的运动员辅助人员应主动开展调查工作。

    第八条 切实加强运动员行踪信息申报管理工作,各单位反兴奋剂联络员负责指导监督运动员严格按照规定填写行踪申报信息,避免漏报错报导致兴奋剂违规。


第三章 反兴奋剂宣传教育

第九条 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为本”的原则,开展全覆盖、全周期、常态化、制度化的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工作,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反兴奋剂宣传教育计划,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反兴奋剂教育活动,提高体育运动参与者和公众的反兴奋剂意识。

    第十条 各单位应实施青少年运动员在注册、入队、参赛等环节的反兴奋剂教育准入制度,普及青少年运动员兴奋剂知识,让运动员认识到反兴奋剂工作的重要性,了解相关知识、政策和处罚规定,增强自觉抵制兴奋剂能力。

第十一条 省体育局组织实施省运会、全运会等大型赛事反兴奋剂教育资格准入制度,参赛人员必须通过反兴奋剂知识考试,签署反兴奋剂承诺书方可参赛。

第十二条 省体育局反兴奋剂中心应加强我省反兴奋剂教育讲师队伍建设, 积极开展讲师培训工作,储备专业讲师人才。组织反兴奋剂教育讲师深入各单位开展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和督导检查工作。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发生兴奋剂违规,除按国家体育总局处罚外,省体育局依据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实行一票否决,取消问题单位和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各类评优资格;在全系统内通报批评;责令问题单位向局党组做出深刻检查;对在禁赛期内的教练员、辅助人员取消职称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运动员管理单位行政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党纪政纪责任。

第十四条 处于禁赛期的运动员和辅助人员,禁止参加各类比赛和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对于组织、强迫、欺骗、教唆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外,终身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

第十五条 加强运动员肉食品安全保障工作,严格按照省体育局食品定点供应的要求,规范运动员肉食品进货渠道和留样备查制度。

第十六条 严格运动队伍的教育和管理,强化外出转训、假期及比赛期间的就餐纪律,避免食源性兴奋剂问题的发生。

    第十七条 运动员确因治疗伤病必须使用含有禁用物质的药物或方法时,应按照《运动员治疗用药豁免管理办法》向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申请治疗用药豁免,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加强营养品的采购、使用和管理,确保提供运动员使用的营养品安全有效,避免运动员因误服误用发生兴奋剂违规事件。

第十九条 省体育局提倡和鼓励实名举报,反映的举报线索应真实、准确和可查,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严格保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省体育局。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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