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肃教学纪律,稳定教学秩序,保证教学正常进行,提高教学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授课教师必须以教学大纲为依据,按照课表要求开展教学活动。教师不得随意调、停、代、补课,不得改变教学计划规定的各教学环节学时数,以确保教学任务完成。
第二条 课表一旦排定,教师个人不得随意调整。若确因特殊情况须作调整时,应在确保教师、教室、场馆、学生等制约因素不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本着以学生为本的原则进行调整。
第三条 在教学过程中,任何教师不得以天气原因,或以安排讨论、复习、布置作业、社会调查等为由变相停课。
第四条 凡遇特殊情况需临时调、停、代、补课的,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因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导致停课的,应安排正常补课。由各系教学秘书将补课时间、地点汇总后报教务科。
(二)由于全院性活动、竞赛、外事活动等原因,必须调、停课时,应由相关部门于一周前提出,经院领导批准后,按党委院长办公室下发的通知执行,由教务科统一安排调整。
(三)因各系、各教研室组织比赛、学术讲座、体育表演等原因需临时调、停课的,需报院领导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由教务科安排调整。
(四)任课教师因公外出需调、停课时,应首先由教研室安排代课教师;如确实无合适代课人选,任课教师需提前办理调、停课手续。
(五)任课教师因病需调、停课者,应出具医院证明材料,由教研室安排教师代课并报教务科备查;确无合适代课人选,教研室应提前办理调、停课手续。
(六)因教学条件发生变化或因天气原因耽误课程的,必须安排正常补课,并到教务科办理相关手续。因天气原因导致无法进行室外授课时,在保障教学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临时调整授课方式、内容及进度。因教学条件变化持续时间较长已影响到教学任务的完成和学生正常考试的,可由教务部门、相关系及教研室协调后,安排机动学时进行补课,补课课表由教务科统一制定。
(七)因按教学内容变化需要调整授课时间或地点,如实验、实践等,任课教师所在系教学秘书应提前一周将变动课表报教务科备查。
第五条 所有调课、补课的授课时间不得安排在非正常上课时间。
第六条 凡需调、停、代、补课者,必须填写《2299威尼斯调、停、代、补课登记表》,因突发事件必须申请调、停课者,可以口头方式及时向本人所在教研室、系部请假,并向教务处备案,待事件结束后两日内教师须持相关证明补办调、停课手续。教务部门应及时向各有关教学单位下发通知,各系、教研室必须提前通知有关教师和学生,以免误课。
第七条 调(停)课时间在一周以内者,由教师所在教学单位签署意见(盖章)后,报教务处审批(备案);超过一周者,还须呈报学院主管教学院长审批。
第八条 各教学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调、停、代、补课授课质量的监督,对未完成授课学时或不按调课、补课课表执行上课、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各相关部门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