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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体科规字〔202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行政部门,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训练局、科技委综合局,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有关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有关高校,有关企业:

为加快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体育强国和健康中国建设,规范和加强体育总局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现将《国家体育总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体育总局

                                                                                                          2023年7月3日

国家体育总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体育强国和健康中国建设,规范和加强体育总局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指由体育总局批准设立的,具备先进科研条件与设施,组织高质量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聚集和培养优秀体育科技人才,开展高层次学术交流,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开放共享先进创新资源,服务全民健身、竞技体育和体育产业的重要科研创新基地。

第三条 为提升体育科技创新与服务能力,根据不同的功能定位和目标任务,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类管理。面向国家队重大科研攻关和科技保障需求设立运动项目类重点实验室;面向反兴奋剂智慧治理与数字体育等重点研究领域设立学科交叉类重点实验室;面向全民健身服务设立体卫融合等科学健身类重点实验室;面向体育运动共性技术等其他研究领域设立综合类重点实验室。体育总局可根据体育强国建设需要,相应增设新的重点实验室类别。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坚持按需设立、分类管理、定期评估、动态调整。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主要依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和具有行业优势的其他单位进行建设与运行,是具有一定独立性的科研实体,在人、财、物上实行相对独立的管理。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体育总局是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重点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宏观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二) 负责重点实验室的立项建设、调整和撤销。

(三) 组织重点实验室的验收、评估和检查。

(四)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相关政策。

第七条 依托单位的主管部门对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 落实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管理的有关政策,将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发展纳入地方和部门的工作重点,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

(二)研究制定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发展的措施,为重点实验室在政策、项目、经费和条件建设等方面提供支持。

(三)落实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安全运行所需保障条件,督促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落实相关条件以及相应人事配套政策。

(四)指导、监督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

(五)协助体育总局做好重点实验室的验收、评估和检查。

(六) 落实重点实验室安全生产监督责任,做好重点实验室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工作。

(七)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将重点实验室发展列入本单位发展规划,为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提供人员、经费、设备、场地等科研基础条件和后勤保障。

(二)在研究开发、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开放课题、合作交流等方面对重点实验室给予重点支持。

(三)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组建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委员会、学术委员会。

(四)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实验室名称、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研究方向等重大事项调整,经主管部门审核报体育总局批准。

(五)组织重点实验室年度考核,做好重点实验室日常监督管理,配合体育总局和主管部门开展验收、评估和检查等工作。

(六)负责审核重点实验室立项申请书、建设任务书、年度报告等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承担材料失实的连带责任。

(七)严格落实重点实验室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重点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做好重点实验室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整改等工作。

(八)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中的实际问题。

第三章 立项与建设

第九条 体育总局根据体育事业发展需要,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重点实验室立项建设工作,主要包括立项申请、评审、论证、验收。

第十条 依托单位立项申请重点实验室,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依托单位原则上应当注册5年以上,具有建设重点实验室的积极性和相应工作基础,承诺提供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所需经费、人员、设备、场地等必要支撑条件。

(三)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的,一般应当具备与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相一致的省级重点实验室或硕士以上学位点,以及稳定的经费支持。依托单位为科研院所或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有稳定的研究队伍、经费支持和良好的科研基础条件。依托单位为企事业单位的,应当具备良好的科研基础条件,研发投入力度大、科研活跃度高、科研创新实力强。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定位清晰,特色优势明显,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合理,适应体育事业发展需要,有明确的研究目标和发展规划。

(二)研究实力强,在相关科研领域有重要影响,具有承担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

(三)拥有较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科研团队素质优良、结构合理、能力突出且规模能够满足重点实验室发展需要,有稳定的科研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队伍。

(四)有相应的研究场所、经费保障和良好的实验条件,包括必要的实验设施、仪器装备和技术支撑条件,人员与用房相对集中。

(五)具有相对完善的科研组织体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创新文化氛围良好。

(六)无任何涉及兴奋剂违规及学术道德等方面的不良记录。

(七)安全管理制度完备,近5年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第十二条 根据体育总局发布的申报通知,符合立项申请基本条件的依托单位按要求填写重点实验室立项申请书。依托单位应当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签署配套经费及条件保障等意见,经依托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体育总局。

体育总局直属单位可以直接申报。

第十三条 体育总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择优立项。依托单位根据立项批复,组织编制《国家体育总局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并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任务书》和论证报告报主管部门和体育总局备案。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坚持“边建设、边运行、边完善”的原则。建设应当严格按照《任务书》计划内容实施,建设期一般不超过2年。

第十五条 建设任务完成后,依托单位经自查后向主管部门和体育总局报送《国家体育总局重点实验室验收报告》,并提出验收申请。体育总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通过验收的重点实验室,体育总局予以公示,公示期自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有异议者,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实名书面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逾期和匿名异议不予受理。公示无异议后予以挂牌并正式运行。不能按期进行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取消建设资格。

第十七条 鼓励以强强联合、协同共建的形式联合申请重点实验室,提升重点实验室创新能力。联合申请重点实验室必须确立一个法人单位为主要依托单位。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以满足体育事业实际需求为导向,积极完成体育总局委托的各项工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报主管部门和体育总局备案。重点实验室主任一般应为依托单位固定人员,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一般不超过60周岁。每届任期4年,须有充分的时间履行重点实验室主任职责,不得兼任体育总局其他重点实验室主任职务。届满考核合格者可以连任,连任一般不超过2届。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职责是审议重点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报告和开放课题等。学术委员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委员总数应当为单数且不少于7人、不超过15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

(二)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须报主管部门和体育总局备案。一般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应当为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三)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四)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原则上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身体健康,能够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每届任期4年,一般连任不超过2届,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原则上2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

(五)运动项目类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须有2-3名本项目国家队教练员和1-2名具有运动项目科技医疗服务保障工作经验的专家担任委员。

(六)一位专家最多担任三家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二条 依托单位设立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委员会。建设与运行管理委员会由依托单位负责人牵头,科研、人事、财务、资产、学科建设、安全保卫、后勤保障等管理部门参加,负责落实重点实验室条件保障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应当是聘期2年以上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所占比例不少于重点实验室总人数的50%且不少于10人。交叉融合类重点实验室在人员条件上可以适当放宽。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客座教授、科研助理、研究生、项目聘用人员等。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围绕主要研究方向和重点任务,凝聚和培养优秀体育科技人才,组织体育行业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开展奥运备战参赛重大关键技术的科技创新、科技攻关和服务保障,开展全民健身和体育产业等相关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服务支撑和研发活动,成为本领域科技创新与服务保障平台。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运行,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数据安全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重视学术道德和学术氛围建设,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对学术不端和兴奋剂零容忍。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在依托单位支持的基础上,多渠道筹措研究与运行经费。鼓励各类机构、个人向重点实验室捐赠资金、设备。

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对社会公众开展体育科普工作,结合自身特点,采取网络、研讨会、专题报告、开放日等多种形式,面向社会普及体育科普知识。每年开放日不少于10天。

第二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建立“产教学研用”合作机制,加强与产业界的联系合作,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二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在保障科研仪器高效运转的基础上,积极推动科研设施、仪器设备、科学数据等开放共享,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和自主研制。

第三十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加强自身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相关知识产权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相关工作。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主要依托重点实验室资源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

第三十一条 依托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做好奥运科技攻关相关人员保障,在人员聘任、职称晋升、绩效考核、评优评先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提高实验室成员参加奥运备战参赛等保障服务工作的积极性。

第三十二条 依托单位为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充分发挥自身的医疗卫生资源优势,构建国家队医疗服务绿色通道,为国家队运动员和教练员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医疗保障服务。

第三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重大事项报备制度。重点实验室有重大活动、重大组织调整、重点实验室主任或学术委员会主任调整等重大事项的,应及时由依托单位通过主管部门向体育总局报备。重点实验室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以及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须由重点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术委员会论证,由依托单位报主管部门和体育总局批准。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三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必须开展年度自评并编制年度报告。

第三十五条 依托单位在审核年度报告基础上,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考核结果、年度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一并报主管部门和体育总局备案。

第三十六条 根据年度考核情况,体育总局可以会同依托单位主管部门,选取部分实验室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研究和解决实验室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七条 体育总局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定期评估周期为4年,开放运行满2年的重点实验室应当参加评估。

第三十八条 体育总局负责重点实验室定期评估的组织实施,制定体育总局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具体评估工作,确定和发布评估结果,受理并处理异议。

第三十九条 定期评估主要对重点实验室评估期内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工作按照体育总局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进行。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整改、未通过评估四档。

第四十条 重点实验室服务国家队为取得奥运金牌作出突出贡献的,在重点实验室牌匾上镶嵌本届奥运会金牌样式。该重点实验室如无重大问题,评估结果应为优秀。

第四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在科学健身指导、体育科普宣传等全民健身或体育产业等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在重点实验室牌匾上镶嵌金星样式。该重点实验室如无重大问题,评估结果应为优秀。

第四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再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

(一)重点实验室或相关人员发生兴奋剂违规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三)发生严重违反科学伦理和学术道德行为的。

(四)未通过评估的。

(五)逾期未提交材料的。

(六)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

(七)不配合体育总局验收、检查等相关工作的。

(八)自行要求撤销重点实验室的。

(九)依托单位被依法终止的。

(十)其他无法正常履行重点实验室职责情况的。

有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情形的,4年内不得参加立项申请。

第四十三条 体育总局确定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并向社会公布。体育总局根据评估结果,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动态调整。评估结果为整改的重点实验室,整改期为1年。期满后,由体育总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现场检查整改结果,检查通过后,评估结果为良好。检查未通过的实验室,不再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四十四条 对评估结果优秀的重点实验室,在项目申报、业务委托、人才培养、创新团队建设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体育总局将对现有重点实验室通过“充实、调整、整合、撤销”等方式进行优化重组,优化重组后仍无法达到本办法基本要求的或不按要求参加优化重组的,不再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四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国家体育总局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 ,英文名称为“Key Laboratory of ×××(依托单位英文名称),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Sport”。如,运动应激适应国家体育总局重点实验室(北京体育大学),Key Laboratory of Sports Stress and   Adaptation(Beijing Sport University),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Sport。

第四十七条 体育总局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另行发布。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体育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3日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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