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合同工用工部门:
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稳定学院合同制聘用人员队伍,加强合同制工人管理,学院拟为符合参保条件的合同制工人办理商业保险,现就保险及与合同工管理有关的其它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条件
参加保险的人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年龄:男60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经学院同意特殊岗位人员可延长至55周岁。
2、与学院订立劳动合同,符合学院合同制工人管理办法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保险赔付范围:
1、人身意外(保险责任20000元/年)
2、住院医疗(保险责任10000元/年)
三、保险费用
每人每年60元。
四、保险责任期限
每年9月10日至次年9月9日。
五、经费支付渠道
按原工资经费支付渠道支付,即由学院支付工资的合同工保险费用由学院支付;由部门经费支付工资的合同工保险费用由部门支付。
六、对于已自行办理了有关住院医疗或人身意外商业保险的,由本人根据保险期限自行决定是否参加保险,如不参加须提供有关书面证明材料;如已享受原工作单位有关住院医疗等保险福利待遇的,本人应提供书面证明材料,不纳入参保范围。
七、对于不符合学院聘用条件及参保条件的具有特殊专业技能的技术工人,经学院同意继续聘用的,各部门应与劳动者签定劳务合同。
八、各部门返聘的学院退休职工不在参保范围。
九、凡符合学院聘用条件的合同工自行办理了养老保险或已享受原工作单位养老保险相关待遇的,由各部门根据合同工履行岗位职责及工作强度等情况决定给予发放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为50—100元/月。
十、对于到达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的合同工,不论合同是否到期,该合同工与学院订立的劳动合同均自然终止,各部门应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不得继续聘用。
十一、符合办理养老保险条件的合同工尚未办理养老保险手续的,所在部门应尽为其办理。
2299威尼斯人事处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