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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9威尼斯校园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6-25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校园网络基础设施的统筹建设和规范管理,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科研、训练、管理等秩序,避免重复建设和浪费,加强和理顺我校信息化相关工作机制,确保建设和管理工作协调有序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园网络基础设施,是指学校校园范围内,由学校投资、合资或购买第三方服务等方式占有、使用的网络相关基础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管道、管线、机房、设备间等基础环境设施,光纤网络、WiFi网络、综合布线、网络设备等。互联网运营商投资建设的用于面向校内师生、家属和商户开展互联网运营业务的信息基础设施,参照本办法。

我校校园网用户分为单位用户和个人用户。单位用户是指学校相对独立的部门(机关职能部门、教辅及直属单位、教学单位、其他机构等)或者商户;个人用户是指接入校园网络并使用的教职工、家属、学生等自然人。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校园网用户及校外施工单位等。

第三条 校园网络基础设施管理遵循“顶层设计,统筹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建设”思路,实行“牵头部门”主管、“使用部门”负责、“建设部门”配合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校园网络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等管理活动。

第五条 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为牵头部门,具体负责校园网络基础设施的发展规划、标准制定、技术论证和管理制度,具体负责机房、设备间、光纤网络、WiFi网络、综合布线、网络设备等的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负责协调运营商开展互联网业务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后勤管理部门负责校园公共区域管沟、管线的具体布局规划、施工建设和协调;负责校园网络基础设施配套供水供电及物理环境的管理、升级改造和维修维护。

第七条 基建处负责新建楼宇与区域的建筑管道、管线、机房、设备间和综合布线的具体设计和施工建设。

第八条 校保密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涉及保密重点区域、单位和人员的网络基础设施的检查和审批;

第九条 学校外租场所的校园网络基础设施由代表学校出租的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牵头部门,须参与并监管所有校园网络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及运维等过程,各单位应根据职责协同做好校园网络基础设施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章 基础环境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基础环境包括:校园网络管道、管线和机房及配线间等基础设施。基础环境在建设和使用中实施集约化建设原则,具备共建、共享条件的,须进行共建共享。其他经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议通过的可自行运营管理的机房应按照“谁使用谁运维”、“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关责任部门负责相应的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工作,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校园内室外公共区域应建设地下综合管沟或专用管道连接各个楼宇,每幢楼宇都应配置独立的设备间和网络布线桥架等设施。新建区域由基建处在规划设计中落实,已建区域由后勤处在改造调整中逐步落实。网络机房和设备间由信息化建设处负责使用和管理,为保证设备运行环境的安全、整洁和通风,网络机房及设备间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三条 学校校园内的所有网络综合管道、管线、网络机房和配线间均为学校资产,校内外各单位需要使用必须按程序提交申请,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处和信息化建设处共同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利用以上学校基础设施。校外单位如需使用,需按规定签定合同并缴纳电费和管理费未提前书面告知而进行的施工,领导小组办公室有权利随时叫停,情节严重造成学校网络通信故障的,施工单位需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四条 校内各单位及相关运营商因学校师生业务服务需要在校园范围内新建设网络传输管道、管线和网络机房等基础设施的,必须向信息化建设处提交需求报告及设计方案,由信息化建设处进行技术论证和审核,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后勤处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建设。具备利用原有设施和共建、共享条件的,应利用已有资源,原则上不再新建。

第四章 基础网络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基础网络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在校园内新建、扩建和楼宇大修的弱电综合布线和网络设备,建成后接入校园网和开展互联网业务的。基础网络建设和管理须遵循学校的统筹规划和统一管理政策。

第十六条 学校基础网络建设项目按照规定流程进行管理。建设单位将网络布线设计及实施方案提交信息化建设处,经批准后进行项目施工,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向信息化建设处提交布线图、测试报告和验收资料等书面文档,建设单位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进行资料归档。基础网络建设项目所采用的设备及材料,须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施工方需将设备及材料样本提交信息化建设处进行实际测试。

第十七条 校内其他各单位组织实施拟接入校园网的实验室和机房等局部网络布线时,实施方案需经信息化建设处审核;施工时需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施工人员应受过专业的培训,施工工艺要符合工程的验收规范,施工材料需符合规范;工程完工后需对线路进行测试,提交施工图和测试报告。经信息化建设处检查合格后方可接入校园网。

第十八条 校外单位需要在校园内开展基础网络项目建设的,实施方案须经信息化建设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后勤处共同审批,并须遵循学校建设与管理规范。施工队伍、工艺、材料、过程等符合学校规定并接受监督;工程完工后须对线路进行测试,提交施工图和测试报告,经验收合格及审批后方可运行。开展互联网业务运营的,须经信息化建设处审批,其设备和运行纳入学校网络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以上基础网络建设涉及保密区域、单位和人员的,同时报保密办公室审批。

第五章 运营维护

第二十条 校园网络的线路及设备实行分级管理。校园网各接入端口前所用的网络设备(包括交换机、路由器、机柜、接口模块等)、线路(包括光纤、双绞线、跳线等),由信息化建设处负责管理和维护,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进行配置和调整;校园网接入端口后的用户线路、设备和计算机,由各使用单位及个人自行管理和维护。未经准许擅自装修、拆卸等导致网络通信线缆损坏,相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互联网相关标准恢复,如造成损失还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用户不得更改端口前接入校园网的网络线路,所有接入端口只供端口所在房间的计算机接入,不得以任何形式供本房间以外的计算机接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 对于接入校园网内的所有网络设备,不论产权归属,信息化建设处均具有配置管理权限。所有接入校园网的网络交换设备须符合校园网管理的规定,以确保网络稳定畅通。

第二十三条 对确需进入网络机房、设备间等基础环境设施施工的我校各部门及校外施工单位,应当征得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运维部门同意,必要时需签署施工安全责任书,并在运维部门工作人员指导下施工,以确保设备及信息安全。未经准许擅自进入并造成财产损失或信息安全事故的,相应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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