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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记平台软件正版化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6-25    点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正版软件管理,加强软件正版化工作,增强师生保护知识产权意识,杜绝使用盗版侵权软件,保障信息系统安全运行,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国家版权局《正版软件管理工作指南》、《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陕西省教育系统2022年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正版软件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按需采购、归口管理、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成立软件正版化工作领导小组,书记和校长任组长,副书记和分管信息化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合署)、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合署)、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合署)、教务处、科研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信息化建设处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学校软件正版化工作,研究制定和落实软件日常使用管理、配置管理、台账管理、安装维护管理、考核评议等软件正版化工作相关制度,同时组织做好软件正版化宣传、培训等工作,有效推进学校软件正版化工作。  

第四条 学校软件正版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信息化建设处,负责制定软件正版化年度工作计划,确定软件配置,组织软件正版化工作实施,监督考核软件正版化工作落实。财务处负责正版软件采购资金的落实、支付等。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正版软件无形资产的台账管理,包括对正版软件无形资产的登记、审核、统计及核销等;在上级机关对正版软件资产进行核查审计时,提供相关的统计数据和报表。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软件正版化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计算机使用人为直接责任人。各单位需设专人负责软件正版化相关工作。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每年根据工作需求制定并报送正版软件采购计划,学校软件正版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定并根据各单位计划制定学校的正版软件采购计划。

第七条 学校各单位所采购的软件必须为正版软件。采购前,必须明确软件的版本、兼容性和安全性等技术标准以及软件的使用方式和使用年限等授权模式,必须对软件的升级和技术支持等售后服务提出明确要求;采购时,要严格执行学校采购相关规定;采购后,应及时进行国有资产登记,妥善保存软件介质、说明书、使用许可证、合同等相关资料。

第八条 教职工在学校办公、教学、训练和科研等工作中使用计算机时,必须按规定使用正版软件,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计算机内已安装未获授权的软件,应立即移除;

(二)对以团体身份获得特许使用权的软件,需确保已安装的软件的数目没有超过已购置的软件特许权证书数目;

(三)以授权形式取得购置的软件到期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办理处置手续;

(四)购买新计算机时,已预装相关软件(OEM)的,要核对该软件是否已获得相应的特许使用权并取得相关证书,同时不得要求或允许销售商安装非正版软件;

(五)未经许可,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任何我校购买的正版软件及其复制品;

(六)不得在网上下载并安装未经授权的计算机软件;

(七)不得故意规避或者破坏软件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著作权而采用的技术措施;

(八)不得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计算机软件权限管理信息。

第九条 信息化建设处要定期组织软件正版化工作培训和宣传,提供软件正版化工作的技术支持与保障,不断提高教职工使用正版软件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提升教职工的软件使用和操作水平,使正版软件更好地服务于学校各项工作。

第十条 学校各单位需积极组织开展本单位软件正版化工作,按时报送正版软件采购计划和相关信息报表,建立正版软件管理台账,组织安装正版软件并督促教职工签署使用正版软件承诺书,积极配合学校对软件正版化工作的检查。学校软件正版化工作领导小组将按相关规定对各单位软件正版化工作进行督查考核。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单位及全体教职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软件正版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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